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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實習教育之目標
1.發掘恩賜: 透過各類型事奉,幫助學生在就學期間發展不同的恩賜。
2.開擴異象: 透過教會以外的事奉,幫助學生與各種宣教工場接觸,開擴宣教異象。
3.學以致用: 透過學科與實習的配合,幫助學生學以致用。
4.講求果效: 透過學生的事奉,實際達成教會增長,與拓植新堂的目標。
二、實習教育之實施
(一) 實習項目
1.實習處按學生差異,以培養學生為目標,配合教會需求,安排學生實習計劃。
2.實習項目:教牧事工、教導事工、佈道事工。
(二) 實習分發
1.分發過程:每年三—六由教會向本院提出申請,協商決定學生之實習工場。
2.實習教會:本院學生之實習工場需有固定全職牧者為其實習監督。
3.分發原則:
1) 學生於一實習工場,原則上以兩年為考量,特殊情況另議。
2) 分堂或友堂學生可申請至台北靈糧堂見習一年,在此段期間實習津貼原則上希望由原母會支付。
(三) 實習監督
1.實習監督:學生在實習工場有相關同工為實習監督,成為榜樣,並隨時督導。
2.實習合約書:學生進入實習工場,與實習監督訂定合約書。
3.實習週報表:學生於學期中,每週填寫實習週報表。
4.實習評估:每學期末實習監督填寫學生學習評估表,寄回實習處。
5.實習津貼:學生實習,應由實習單位提供該神學生實習津貼。
(四) 實習時間
1. 在校實習期間:全修學生在校期間均需實習。
2. 年度實習時間:每年十月初至隔年九月底。
3. 寒暑假的實習時間:寒假一週年假。暑期一個月全時間實習,二週年假。
4. 實習時段:原則上為週五至週日,但最多六個時段(早、午、晚各算一時段)。
(五) 實習傳道:學生於修畢該科所需學分後,須全時間實習一年,始能取得畢業證書。
(六) 學生妻之實習參與
1. 本身亦為全修生之學生妻,應以全修生身份參與實習。
2. 非全修之學生妻,應參與先生之實習。實習參與情況,由合約書簽訂。
(七) 選修生之實習
1.有學位選修生,為取得學位,應由服事單位實習監督評定實習成績。
2.無學位選修生,若轉為有學位選修,自轉科後開始實習,補滿以前選修之實習年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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